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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良资产包交易双方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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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admin2024-05-21 14:42

不良资产包交易双方有哪些
一、供应方(一)金融企业
指在国内依法设立的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城市信用社、农村信用社以及银监会依法监督管理的其他金融企业。
由于多方面原因,社会投资者一般难以直接向国有商业银行购买债权。个别时候,国有商业银行也有可能在产权交易所通过挂牌的方式转让其债权(一般委托北京、天津、上海、南方、重庆等几大产权交易所)。
而社会投资者想向其他股份制商业银行购买不良资产,也是困难重重,一方面银行要价通常较高,兴趣也不大,另一方面受监管限制,一次性只能转让10户以下债权,而且程序繁复、耗时很长。
所以,即使社会投资者看中了某银行的某笔(批)不良资产,通常只能商请一间AMC出面与银行商洽,交易完成后再依公开程序转让给投资者(即通常所说的“过桥”或“借通道”)。【注:通过“过桥”方式,不能保证准买家能百分百购买到该项不良资产,有时候会遇到第三方“阻击”而失手】
(二)AMC
分为国有四大AMC(即华融、长城、东方、信达,属央企)和省级地方AMC(目前全国已逾20家)。
四大国有AMC是国内不良资产最主要的供应方,拥有绝对的垄断地位。因此,社会投资者如有意介入不良资产领域,需刻意与前述公司建立及保持良好沟通渠道,为获取信息、提高转让效率等创造便利。
省级AMC,只能参与本省(区、市)范围内不良资产的批量转让工作;而且,根据《金融企业不良资产批量转让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其购入的不良资产应采取债务重组的方式进行处置,不得对外转让。但奇怪的是,虽然有前述转让限制,但地方AMC依然将其手头上的债权对外转让给社会投资者,而司法机关对此也予以确认。据闻,各地方AMC目前正积极游说,希望主管部门修改上述《办法》中“不合理”的条款。
(三)政府专门成立或指定的国企
例如由汇达资产托管有限公司负责接收及处置中国人民银行辖下的历史不良贷款和新增再贷款中的不良资产,是央行“御用”AMC。而中国建银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则是2004年建行改制时,将其非银行业务分设而成,其中一项职责就是处理不良资产,其历史上所处置的不良资产主要来自证券业。
以前各地均有诸如“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农村合作基金”等不同类型的金融机构或准金融机构。历经商海沉浮,前述机构涌现了大量不良资产,甚至个别出现兑付困难。为避免出现群体事件或挽救企业,地方政府会筹资后指定一家当地有实力的国企收购前述机构的不良资产以解决危机。例如广州金融控股集团就被广州市政府指定收购了原广州银行的不良资产。
还有,出于控制相关行业或欲掌控特定区域的抵押物,避免资产流失,部分地方政府(或国资委)会指定一家国企以协议方式从四大或地方AMC受让某批次的不良资产(债务人基本上都是国有企业)。例如,广州市广永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就通过协议方式,从东方公司广州办手头上受让了一个数百户的资产包。
上述单位受让不良资产包后,在处置过程中需对外再次转让而形成供应方。
(四)社会投资者
早在国内剥离处置第一批不良资产的时候,具备敏锐嗅觉的外国投资者,例如摩根士丹利、花旗银行等纷纷布局,依靠大资金的优势,从国内吃进不少金额巨大的资产包,之后分成小包转售牟利,个别外资目前手头上尚余少量债权包仍未处置(如韩国全球投资公司目前在广东省内仍有资产包)。
随着大量资本涌入,不少民间的投资者(个人或公司或有限合伙企业)都从金融企业或AMC处购买了大量的不良资产包(例如海岸投资)。这些资产包的处置方式之一就是整包或分包、分笔再次转让,俗称“二手包”“三手包”,也构成了资产包的供应来源之一。
(五)其他
包括一些拟重组、改制的国有企业(如集团公司),拟轻装上阵,需要将其不良资产剥离并对外公开转让。
而随着经济形势不佳,部分融资类企业(如小额贷款公司、典当行、担保公司等),也会产生一定数量的不良资产拟对外公开转让。
二、购买方
投资者之所以在受让了不良资产后有盈利空间,主要原因是其掌握了原债权人不具备的信息、技能和人脉。逆向思考一下,凡是掌握了原债权人不掌握的、与债务人相关信息的人士,以及掌握一定技能和拥有一定人脉的人士,就有可能是特定不良资产包(项目)的潜在买家。
了解哪些人是不良资产的潜在买家,对于卖方,一方面有助于寻找挖掘准买家,另一方面也有利于洞悉对方的目的而掌握定价、还价、议价的主动权;对于买方,一方面可谋求合作伙伴,另一方面在自身无法推进项目时也可寻找、挖掘下家承接(从而脱身);对于律师或中介机构,可识别、选择客户,向其游说及推荐项目,从中寻找合作分成或提供专业服务的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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