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重拳出击,严惩失信行为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了《关于办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该司法解释自12月1日起正式生效。 此次司法解释并非对法律的修改,而是对法律适用的具体指导。这意味着,即便相关行为发生在解释出台之前,只要在解释生效后处理,都应遵循新的司法解释。 新司法解释在2015年和2020年的基础上进行了调整,这些变化结合刑法第313条的规定,展现了国家在打击失信行为、维护司法权威方面的不懈努力。 刑法第313条规定,有能力执行法院判决、裁定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可处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处罚。 为了提高公众的法律意识,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理解该条款:何为“判决、裁定”?何为“有能力执行”?何为“拒不执行”?何为“情节严重及特别严重”?以及“谁拒不执行”。 回顾拒执罪的历史,我们可以看到,该罪名最初与妨碍公务罪合并,主要关注对公权力的尊重。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民事案件执行难度增加,拒执罪逐渐从妨害公务罪中分离出来,形成了独立的罪名。 1997年,拒执罪首次独立成条,随后的司法解释明确了拒执罪属于公诉案件,并定义了“有能力执行”的含义。然而,这些解释并未完全明确“执行义务人”的范围和“可供执行的财产或履行特定行为义务的能力”的标准。 2000年,最高院明确调解书不属于“判决、裁定”范围。2002年,全国人大常委会进一步明确了“判决、裁定”的范围。2024年的司法解释最终明确了何为“判决、裁定”。 2002年的立法解释还规定了5种“情节严重”的情形,与2024年解释中的部分情形重合。2007年,两高一部的通知新增了内容,这些内容由2024年解释继承。 2015年的司法解释和刑法修正案(九)增加了“情节特别严重”的量刑情节,并增加了单位主体。2018年,最高院将拒执罪规定为公诉与自诉结合。 2024年的司法解释是对2015年刑法修正案(九)的进一步明确。它强调了对拒执罪执行名义范围的最大化理解,并明确了“有能力执行”的含义。最重要的是,它对“情节特别严重”进行了明确化,区分了“情节特别严重”与“情节严重”。 此次司法解释的出台,我们期待能够更有效地惩治失信行为,保护债权人的权益。同时,我们也应意识到,拒执罪适用范围的扩大和适用门槛的降低,可能反映出司法执行程序面临的挑战,需要进行全面的重构。 本文仅代表作者观点,不代表平台立场。未经授权,不得转载。 |